长青科技: 长青科技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4-08-30 01: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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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规范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科技或公司)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 点的指
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之规定,特 制定本
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 序,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 进行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 ,公司
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方式充
分征求员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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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 联的董
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监事会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 工参与
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
事会决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监事会意见等。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 合规、
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相关股东大 会现场
会议召开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六)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 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 露。关
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实施。
  (七)召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 ,明确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
  (八)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完成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 持股计
划名下的 2 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
例等情况。
  (九)其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 需要履
行的程序。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确定依据及确定范围
  (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 》《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
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 计划。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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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 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
  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含下属公 司)签
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
  本员工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 元,本员工持股计
划的份数上限为 888 万份。
  本员工持股计划首次授予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40 人(不含预留份额),其
中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 12 人。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拟认购份额占
                   拟认购份额      对应股份数
  持有人       职务                        本计划总份额
                   (万份)       量(万股)
                                       的比例
   丁静    董事、总经理          48     6      5.41%
  薛国锋       董事           8      1      0.90%
  黄珍丽       董事           8      1      0.90%
  张佳俊       董事           8      1      0.90%
   陈枫     监事会主席          24     3      2.70%
  刘延兴       监事           16     2      1.80%
  吴晨杰       监事           16     2      1.80%
  薛斌峰      副总经理          16     2      1.80%
  张运宏      副总经理          16     2      1.80%
   凌芝     财务负责人          24     3      2.70%
  徐海琴     董事会秘书          16     2      1.80%
  李群力      总工程师          16     2      1.80%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216       27     24.32%
核心骨干人员(不超过 28 人)      496       62     55.86%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          712       89     8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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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留份额            176       22    19.82%
        合计             888       111   100%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由公司统一通知安排,持有人最终人数 、名单
以及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以员工实际缴纳情况确定。持有人认购资 金未按
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或持有人放弃参与资格的,其拟参与的持股计划份 额转入
预留份额,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员工实际情况,对参加对象 名单及
其份额进行调整。参加对象的最终人数、名单以及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份额
以实际参与情况为准。
  为满足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及不断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本持股 计划预
留 22 万股,占本持股计划总份额的 19.82%,预留份额待确定预留份额持有人后
再行授予,预留份额的参加对象应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要求,可 以为已
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人员,亦可为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员工。
  预留份额的分配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参加对象及份额分配等)由董 事会授
权管理委员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 12 个月内一次或分次予以确定和落
实,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前述预留份额仍未完全分配的,则剩余份
额作废失效,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剩余份额及对应公司股票权益的处置事宜。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对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 说明。
公司将聘请律师对参加对象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指
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员工
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股票来源、资金来源和购买价格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股规模不超过 111 万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 13,800 万股
的 0.80%,其中首次授予 89 万股,预留 22 万股。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成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 的公司
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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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
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 的股份
及通过公司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 会导致
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二)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长 青科技
A 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4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同意公 司使用
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A 股股份,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或员工持股计划。截至 2024 年 2 月 21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1,435,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4%,最高
成交价为 17.90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4.77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23,797,381.19
元(不含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上述股份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
   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 法律法
规允许的方式受让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包括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 行政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本 员工持
股计划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与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 等安排
的情形。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本员 工持股
计划的缴款时间由公司统一通知安排。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 纳的,
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
   (四)股票购买价格及合理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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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股份的价格为 8.00 元/股。
本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 高者:
  (1)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4.83 元/股的 50%,为 7.42 元/
股;
  (2)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6.00 元/股的 50%,为 8.00
元/股。
  预留部分受让价格与首次授予价格相同或届时由董事会根据董事会 审议预
留授予方案时合理确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日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过户日之间,若 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董事会可根据需要对本员 工持股
计划股票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的对象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 、高级
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和长期持续稳定的发展 有重要
的作用。为了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员工凝聚力和 公司竞
争力,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公司参考相关政策和市场实践、企业发展 实际情
况以及行业竞争环境等综合情况,确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购买价格。
  本员工持股计划在确定购买价格的同时,根据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 则,充
分考虑对员工的约束机制,设置了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以及具体解 锁所需
达到的公司业绩考核和个人业绩考核的指标,有利于提升员工的工作热 情以及
责任感和归属感,形成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相互促进的正向联动,促 进公司
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本持股计划受让价格的定价方式具有合理性与科学性,不存 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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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考核要求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 满时如
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全部出售或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且按规定清算、分配完毕 的,经
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售或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
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 人所持
以延长。
即将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拟展期 的,应
对照《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的披露要求逐项说明与展期前的差异情况,并按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及其合理性、合规性
次授予部分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 转增等
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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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首次授予部分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 12 个月、24 个月、
  解锁期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公司公告首次授予部分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
第一个解锁期                         40%
         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
         自公司公告首次授予部分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
第二个解锁期                         30%
         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 24 个月后
         自公司公告首次授予部分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
第三个解锁期                         30%
         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 36 个月后
  预留授予部分所获标的股票分两期解锁,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预 留部分
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 12 个月、24 个月,每期解锁的标
的股票比例分别为 50%、50%,具体如下:
  解锁期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公司公告预留部分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
第一个解锁期                         50%
         计划名下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
         自公司公告预留部分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
第二个解锁期                         50%
         计划名下之日起满 24 个月后
  本持股计划各年度具体解锁比例和数量根据公司业绩指标和持有人 考核结
果计算确定。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 交所关
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起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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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应
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未来上述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
章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则参照最新规定执行。
权,应于每期锁定期满后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并将本持股计划所 持股票
出售所得现金资产及本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其他现金资产在依法扣除 相关税
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剩余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调整的,则公司董事会 可根据
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前述锁定期进行调整。本 持股计
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 衍生取
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对员工产生相应的约束,从而更有效的统一持有人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 利益,
达成本持股计划的目的。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要求
  本持股计划业绩考核的设定原则为激励与约束对等,在依法合规的基 础上,
本持股计划在每期锁定期满后将同时考核公司层面业绩和个人层面绩效 来确定
持有人个人是否达到解锁条件。
  本持股计划根据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设定了公司 层面业
绩考核目标。本持股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年三个 会计年
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公司 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5.3 亿
第一个解锁期
         或公司 2024 年净利润不低于 7,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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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公司 2024 年、2025 年营业收入之和
第二个解锁期   不低于 11 亿或公司 2024 年、2025 年净利润之和不低于 1.42
         亿
         公司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公司 2024 年、2025 年、2026 年营业
第三个解锁期   收入之和不低于 17 亿或公司 2024 年、2025 年、2026 年净利
         润之和不低于 2.18 亿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公司合并报表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员工持股计划及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
依据。
  预留份额考核年度为 2025 年、2026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公司 2025 年营业收入之和不低于 5.7
第一个解锁期
         亿或公司 2025 年净利润不低于 7,200 万元
         公司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公司 2025 年、2026 年营业收入之和
第二个解锁期   不低于 11.7 亿或公司 2025 年、2026 年净利润之和不低于 1.48
         亿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公司合并报表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员工持股计划及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
依据。
  若本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考核期公司业绩不达标,则相应的权益可 递延至
第二个考核期,在第二个考核期公司业绩考核达标时一起行使相应权益 。若第
二个考核期公司业绩仍不达标,则相应的权益可递延至第三个考核期, 在第三
个考核期公司业绩考核达标时一起行使相应权益。若第三个考核期公司 业绩仍
不达标,则相应的权益均不得行使,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出售该部分标的 股票,
按照持有人原始出资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返还持有人。如返还持 有人后
仍存在收益的,收益部分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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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其个人绩效仍需达到相应考评要求, 依照个
人的个人绩效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锁比例。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 标,则
授予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锁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锁额度×解锁比例。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届时根据下表确 定持有
人解锁的比例:
  绩效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锁比例          100%           0%
  如个人绩效未达到考核期要求的,由管理委员会办理该考核期员工 持股计
划份额取消及收回手续,对应标的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出售所获得的资 金归属
于公司,管理委员会按照持有人原始出资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返还持 有人。
  本次持股计划锁定及解锁期的安排体现了员工持股计划的长期性, 同时建
立了严格的公司业绩考核与个人绩效考核,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 与员工
利益紧密地捆绑在一起。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员工 持股计
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本员工持股计 划全体
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 管理,
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持股计划的相 关规定
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并维护员工持 股计划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 股东与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
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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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公司采取了适当的
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员工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员工持股计 划的持
有人,持有人会议是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 有人均
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 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 、食宿
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由管理委员会商议参与融资的具体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账户;
员工持股计划的闲置资金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仅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 )、在
锁定期届满后出售公司股票进行变现、根据持有人会议的决议进行其他投 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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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 持,其
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 员会主
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四)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直接
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 会议通
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持有人随时召开持有人会议 。口头
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1、2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
议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 只要参
加会议的所有持有人能够听到并彼此交流,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 的持有
人应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 决,表
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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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 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或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 表决时
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1/2 以上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需
会议的有效决议。
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
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七)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
开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应有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 1/2 以上份额的持有人
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负责,
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二)管理委员会至少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
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 体委员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办
法》的规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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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本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
偿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力持有人的相关事宜;
动等原因而收回的份额等的分配/再分配方案;
换债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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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召集程序:
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 的可以
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召开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七)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 员会主
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3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八)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管理
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 会决议
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九)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 在保障
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允许的 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十)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 会委员
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 中应载
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 权利。
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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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
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二)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会委员(代理人)姓名;
票数)。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持有人的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
全部承诺;
退出、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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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与权益分配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资产,公司不得将本员工 持股计
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 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一)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另有规
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 出、转
让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 ,本员
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 出售或
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因持有公司股 份而获
得的现金分红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及解锁安排。
  (三)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 股份而
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分配,管理委 员会根
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应于锁定期满后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 人所持
份额进行分配。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 息时,
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本员工持股计划 货币性
资产,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分配。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项下标的股票锁定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确 定标的
股票的处置方式。
  锁定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陆续变现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按持 有人所
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或者由管理委员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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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将标的股票 过户至
持有人个人账户,由个人自行处置。如受法律法规限制无法过户至个人账 户的,
由管理委员会统一变现该部分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 给持有
人。
  如存在剩余未分配标的股票及其对应的分红(如有),由本员工持 股计划
管理委员会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确定处置方式。
  (五)当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拟提前终止时,由管理委员 会根据
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六)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的处置
方式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持有人所 持有的
权益按照情形发生前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
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资产均
为货币资金且清算、分配完毕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
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
期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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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信息敏感期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 计划所
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出席持有人会 议的持
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
期限可以延长。
  第十六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得用于抵押、 质押、
担保、收益权转让、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 会同意
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三)持有人的考核不合格
  在归属期内对持有人每个归属期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持有人, 相关计
划份额由管委会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授予其他持有人,下同)。
  (四)持有人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或死亡等事项
  (1)持有人职务发生变更,但仍为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骨干人员,或者被公司委派到公司的子公司任职, 其所获
授权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作变更。
  (2)持有人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
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 更,或
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持有人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当期已达到 解锁条
件的份额不作变更,当期未达到解锁条件的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按照持有 人原始
出资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的金额返还持有人,收回的持股计划份额 将分配
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其它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员工或收益(如 有)归
公司所有。
  持有人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 用协议到
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 ,自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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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情况发生之日起,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持股计划的资 格,且
其不再享有收益分配,其已持有的尚未解锁的持股计划份额由管理委员 会按照
持有人原始出资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的金额返还持有人,收回的持 股计划
份额将分配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其它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员工 或收益
(如有)归公司所有。
  (1)持有人达到国家和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而离职的,已达到解锁条件的
份额不作变更,未达到解锁条件的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按照持有人原始出 资加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的金额返还持有人,收回的持股计划份额将分配给 管理委
员会指定的其它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员工或收益(如有)归公司 所有。
  (2)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接受公司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
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公司对其有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的,其 个人绩
效考核纳入解锁条件,其所获授权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作变更。
  (1)持有人因执行职务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所获授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
受影响,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持有人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已达到解锁条件的份额
不作变更,未达到解锁条件的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按照持有人原始出资加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的金额返还持有人,收回的持股计划份额将分配给管理 委员会
指定的其它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员工或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
  (1)持有人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所获授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作变更,由
其合法继承人继续享有,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持有人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已达到解锁条件的份额不作变更,未达到
解锁条件的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按照持有人原始出资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之和的
金额返还持有人,收回的持股计划份额将分配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其它 符合员
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员工或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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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持有人在公司任职期间,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 相关工
作;如果持有人在公司任职期间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工作的,公 司有权
要求持有人将其因员工持股计划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若持有人个 人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还可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六)存续期内,若发生以上条款未详细约定之需变更持有人持有 的本员
工持股计划份额或份额权益的归属条件的情况,届时由公司与员工持股 计划管
理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一)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 工持股
计划份额持有人,且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依照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清算 、分配
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 划即可
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
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 人所持
长。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拟提前终止或存续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根 据持有
人会议的授权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终止或存续期届满后 30 个工
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仍 包含标
的股票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委员会和持有人另行
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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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
章、规范性文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 性文件
执行。本管理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 章、规
范性文件执行。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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