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合规性说明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规
定,制定《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董事会现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符合《指导意
见》等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件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划拟定的持有人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
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指导意
见》《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周银妹、胡锦骊、丁静、薛国锋、张佳俊、黄珍丽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
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时已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