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博: 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30 00: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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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260 证券简称:格力博 公告编号:2024-082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 2024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
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
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
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
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包括:1、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的情形;2、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3、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
形;4、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情形;5、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的情形;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符合《2024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创造
性与责任心,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可持
续发展,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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