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及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证
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 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拟实施的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有效。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1 号》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本计划推出前,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不
存在公司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共享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实现公司可持续发
展。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也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授予额度、
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有利于公
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
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