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人”)作
为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方纳米”或“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德方纳米部分募投项目
延期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20号)文件核准,公司向特定投
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2,549,019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255.00元/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3,199,999,845.00 元 , 扣 除 与 发 行 有 关 的 费 用 人 民 币
该募集 资金到 位情 况业经 容诚 会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伙 )容 诚验字
[2022]518Z0059号《验资报告》验证。
为了规范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
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
司与相关开户银行及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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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号
年产 11 万吨新型磷酸盐系正极材料生产基
地项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拟使用募集资 累计已使用募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投资进度
号 金金额 集资金金额
年产 11 万吨新型磷酸盐
目
注:实际投入总额超出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系募集资金结存的利息收入和现金管理收益。
三、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结合当前募投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投
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及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对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日期进行延期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项目名称
日期(调整前) 日期(调整后)
年产 11 万吨新型磷酸盐系正极
材料生产基地项目
(二)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年产 11 万吨新型磷酸盐系正极材料生产基地项目”募集资金到账以来,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积极推进项目相关工作,目前募投项目的土建工程及公辅设
备工程已经完成建设,厂房、公辅设备及部分产线已经投入使用。为更好地满足
下游市场的需求,进一步提升产品的综合竞争力,公司对新型磷酸盐系正极材料
产品不断优化,并调整相关产线的设备及选型,调整、验证生产工艺,导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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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整体进度有所延后。结合募投项目当前的产线建设情况、设备调试进度、工艺
验证进展,经公司管理层审慎研究决定,在该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
金用途和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该项目总体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
期延长至 2025 年 6 月。
四、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项目的延
期未改变项目的建设内容、实施主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
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公司将加强对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关注市场环境变化,保障募
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和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意见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
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
“年产 11 万吨新型磷酸盐系正极材料生产基地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
期延长至 2025 年 6 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
项目实际实施进展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项目的延期未改变项目实施主体、实施
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和投资规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
不利影响,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
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德方纳米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德方纳米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德方纳米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肖耿豪 董瑞超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