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2024 年 8 月 28 日,经丰乐种业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
管规则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要求披露的信
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符合证券监管机构
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及深交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
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
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
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
前能直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
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
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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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
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
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
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与上述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规定,做好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募集说明书、收购报告书等的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需处理好信息披露与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的关系,
将保密管理有效纳入信息披露体系,提高依法治密水平,严防失泄密
事件。对于符合深交所可豁免或暂缓披露要求的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
秘密的信息,公司需及时按照深交所规定履行豁免或暂缓披露程序。
公司信息披露前需对披露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并对市场反应作出
合理预计。预计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需及时制订应对预案,并持续做好市场跟踪。
第六条 公司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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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完整、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信息需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需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需遵
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除法定信息披露和自愿信息披露外,公司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上市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其他渠道发布的信息,
需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公平性,避免向特定人群提供未披露的重
大信息。
若出现在接受调研、专访等过程中分析师和调研机构知悉了相关
重大信息,或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
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信息等情况,需根据深交所相关要
求及时披露有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在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以及日常经营过程中作
出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的公开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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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披露。
公司信息披露中涉及到控股股东承诺事项及其进展、澄清情况的,
经控股股东书面确认后披露。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
取内幕信息的人需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
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
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需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
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
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
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
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条件的,可以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
报告。
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限、记载内容、审议流程、格式及编制规则等,
应符合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需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
数据。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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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需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
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需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中期报告需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
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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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需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
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需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需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公司需披露。若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需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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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遵循审慎原
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
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需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
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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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需立即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需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
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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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需及时披露相
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
的,公司需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需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发生以下事件时,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需及时
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
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需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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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需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
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需第一时间做好舆情管控,
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交易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
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需及时了解造成证券交易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及时编制订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
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需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深
交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需
提前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
间。
第三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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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公司各部门、控股
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应熟悉了解所属单位范围内的重大信息,按重大
事项内部报告程序,及时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履行对所报送信
息的复核和签字确认程序,以确保所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
及时;
(二)临时报告初稿由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组织草拟;
(三)临时报告披露前应根据信息来源、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核程
序;
(四)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
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
审核。
第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
沟通制度,遵守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
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
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
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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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公司董事需了解并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和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
策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监事需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的,需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需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有关本公司经营或
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
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证券投资部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
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
案管理事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和审核程序记录,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公司证券投资部统一交
由档案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
第三十九条 公司建立和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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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对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董事会批准,并经董事长或董
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
体发布、披露公司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
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
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
供未公开信息。
第七章 责任追究机制及处理措施
第四十三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
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
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
的赔偿要求。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
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
的,公司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要求其承
担赔偿责任。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
并处罚。
第四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