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及《浙江万
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浙江
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上述人员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
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
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
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
属条件、归属期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实施。
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
目的。
排。
机制,使公司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
报。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有利于
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
激励计划。
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