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 2024-055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依据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河南中孚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考核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鉴于 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1 名激励对象因其
他原因身故,不再符合《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经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3.5 万股。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 注销股份数量(股) 注销日期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一)2024 年 6 月 28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
《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 5 名激励对象因
个人原因离职、1 名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上述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3.5 万股。该议案在提交董事
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和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9 日披露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 2024-043 号公告。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根据
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修订事项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4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 2022-033 号公
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
告。
(二)2024 年 6 月 29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临 2024-045 号)。截至公示期满(2024 年 8 月 13 日),公司未收到相关债权人
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依据《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鉴于 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
原因离职、1 名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不再符合《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
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合计 33.5 万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其他骨干人员 6 人,
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33.5 万股。本次 33.5 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
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为 152.5 万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5366670),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了
对本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3.5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预计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将于 2024 年 9 月 3 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
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变动前(股) 本次变动(股) 变动后(股)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860,000 -335,000 1,525,0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4,007,905,114 0 4,007,905,114
股份合计 4,009,765,114 -335,000 4,009,430,114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
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
规定和公司《激励计划》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
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事项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
划》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回购价格、资金来源等
内容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须按照《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