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信工业: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29 19:5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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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作为远信工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信工业”、“公司”或“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
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
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远信工业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
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及上市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06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440,000 股,并于 2021 年 9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61,312,5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
股本为 81,752,5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 64,310,153 股,占发行后总
股本的 78.6644%,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 17,442,347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二)上市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为 953,653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1665%。该批次限售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
本结构发生变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提
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
配售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量 7,261,173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8.8819%。该批
次限售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发生变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
部分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之补充更正公告》(公告编号: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81,752,5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
股为 58,666,287 股,占总股本的 71.7608%,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23,086,213 股,
占总股本的 28.2392%。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
月。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总计 56,095,327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
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共计 4 名,分别是新昌县远威科技有限公司、
新昌县远琪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鑫霞、陈少军。上述股东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
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
做出的承诺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一)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新昌县远威科技有限公司承诺:
   (1)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下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本企业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2022 年 3 月 1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
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企业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
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少军、张鑫霞夫妇承诺:
  (1)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下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
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
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
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于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任期届
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届期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
限制性规定:
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如果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上市公司股票
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上述锁定
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新昌县远琪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

    (1)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下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本企业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2022 年 3 月 1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
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企业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
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没有做出其他关于股份限售的
承诺。
     经上述股东自查、公司核查以及保荐机构核查,截至目前,上述股东均严格
履行了所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
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新昌县远琪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合计                 56,095,327       56,095,327
注 1: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注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
年的情形;
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督促相关股东在减持股份时
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
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
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杨   帆       孔   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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