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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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的法律意见
德恒 06F20210136-00006 号
致: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接受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满微”)的委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
称“《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修订稿)》”)《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富满
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稿)》(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与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的
文件和材料,并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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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
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
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
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法律审查,发表
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
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
所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本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
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
根据相关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申报手续或公开披露,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
意公司在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公
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相关文件的相应内
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中国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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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
的议案,拟作为激励对象的罗琼女士、郝寨玲女士、郭静女士、王秋娟女士已回
避表决。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结束,公司监事
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并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
披露了《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
关的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
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本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73 人变更为 171
人,授予总量由 400.00 万股调整为 399.9 万股。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
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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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前述议案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罗琼女士、郝寨玲女士、王秋
娟女士、骆悦先生已回避表决。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
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本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并对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再次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同
意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99.9 万股调整为
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同
意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99.9 万股调整为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
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
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同意对本
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调整。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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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同意对本
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调整。
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作废已经取得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修订稿)》《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及深圳大华
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国际审字第 2400220 号《富满微
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本次作废的原因如下:
激励对象已离职,不符合激励及归属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不得归属,将由公司作废。
法(修订稿)》等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归属
期为“自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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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止”,在第三个归属期内未完成归属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
的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根据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国际审字第 2400220 号《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2023 年度公司业绩未达到第三个归属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归属条件
未成就,全部激励对象第三个归属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由公司
作废。
激励对象 人数 作废情形/原因 本次作废股数(股)
已离职,不符合激励及归属
激励对象离职 21 190,632
条件
其余激励对象 124 个归属期的业绩考核目标, 1,463,904
归属条件未成就
合计 145 - 1,654,536
综上所述,本次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原因及作废数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作废已经取
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1 号》和《激励计划(修
订稿)》等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行,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
效。(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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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
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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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肖 黄 鹤
经办律师:
徐 帅
经办律师:
汤 海 龙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