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
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
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苏迈
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科学应对、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切实维护
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领导小组”),
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下属企业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拟定并落实舆情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与各级监管机构的有效沟通;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舆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
设在证券部,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组织实施舆情监测,及时掌握舆情动态;
(二)分析研判舆情,提出舆情和建议;
(三)协调相关人员开展舆情应对工作;
(四)及时向舆情领导小组报告舆情工作情况。
第八条 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若发生舆情事件,需第一时间向舆情领导小组
报告。
第九条 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
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
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透明性原则
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保持真诚沟通。在
不违反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舆情相关的疑问、疑虑。
(三)责任性原则
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
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公正性原则
在处理舆情事件时,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涉及的各方,不因其身份、地位等
因素而有所偏袒。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公正性。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在发现或监测到舆情信息后,立即初步分析与整
理,并及时上报舆情领导小组;
(二)一般舆情由舆情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应对方案并处理,同时向舆情领
导小组汇报进展;重大舆情则需立即上报舆情领导小组,舆情领导小组组长就应
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坚决落实即时响应的要求,严禁出现任何拖延处理的现象。与此同时,
要迅速且全面地对舆情信息展开深入核实以及精确分析,对舆情信息的真实性、
确切来源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等重要方面进行细致探究,以此为后续的决策
制定提供坚实且准确的基础依据;
(二)加强沟通,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做好媒体、投资者、监管机构
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
误判;
(三)重视信息发布工作,准确且及时地发布相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
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
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
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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