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
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本制度规定的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
告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的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全
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下同)。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需要遵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原
则:
(一)真实性是指上报到公司各相关部门及董事会秘书的资料应如实反映
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应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
断和意见为依据;
(二)准确性是指上报到公司各相关部门及董事会秘书的资料要客观,不
存在夸大其辞,或歧义、误导性陈述,内容准确,不得有数据错误;
(三)完整性是指需上报相关事项材料时,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完整
地上报相关信息和资料,不得存在重大遗漏。涉及需要累计计算的事项,各相
关部门须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将截至该笔交易结束时,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同类
交易累计的总额同时进行上报;
(四)及时性是指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交易内容和其他重大事项,需要按照
本制度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主要
负责人或指定联络人;
(二)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内部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六)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
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相关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董事长是信息
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
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直接管理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专门机
构,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具体承担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相关工作。董事会
办公室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披露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
主要负责人,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内部信
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并及时
上报的义务。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应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至
少一名)为信息报告联络人(需经过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认可),并将名单
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若信息报告联络人发生变化,应于变动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变更备案。信息报告联络人应负责其所在部
门或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但该信息报告联络人的报告义务不能当然免除第一责任人的信息报告责任。
第八条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
报告制度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以保证公司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负有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有关内容的培训,
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一节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
息,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以
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出现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第十三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票变动当
日收盘后告知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按法
律规定公告前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共媒体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
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相
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父母、配偶、子女;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有关
信息披露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各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所发
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但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接受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属于重大信息;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但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出售产品、商品,工
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
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的,属于重大信息;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量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
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3)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公司进行的
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
述标准。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除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以外的
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适用
前述标准。
(四)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1)本条第(三)款第 1 项所规定的交易类型;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
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预计结果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
露,实际执行中超过预计总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对关联方的认定,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执
行。
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前述标准。
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
述标准: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前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
主体控制,或者互相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已按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五)公司或子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以上的;
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
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不
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六)公司或子公司发生的其它重大事项:
下列情形之一的:
(1)净利润为负;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 50%以上;
(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报告的业绩预告或盈利预测有
较大差异的,也应及时报告。
若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5
个天内进行报告;半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5 日内进行
报告。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政府补助。前述重大影响,是指单笔收到的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或者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
补助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前述政府补助,是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定义并确认的政府补助,不包括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
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可计入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公司及子
公司应当根据时点优先原则,在收到政府补助相关函件或收到政府补助资金等
事实最先发生的时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七)公司或子公司发生的重大风险事项:
序;
总资产的 30%;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八)公司或子公司发生的重大变更事项:
和联系电话等;
资方案;
应的审核意见;
相应的审核意见;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响;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第三节 公司董监高等买卖公司股票相关的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
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或公司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二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立即以电话、面谈、
书面等形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将《江苏汇鸿国际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报送表》(见附件)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
办公室履行后续程序: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拟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
或期限)时;
(三)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项时。
第二十二条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根据相关规定评
估、审核信息内容,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
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予以披露;对需要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批
的重大事项,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批,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
开披露。
第二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当出现下列情
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及时报告决
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
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
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
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
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
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应报告信
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
解释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
敦促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做好对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五章 保密义务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报告义务人以及其他因工作
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
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
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
第二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
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
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有关公司
的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
第二十八条 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违反保密义务导致信息泄密或违反保密
法律法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或由所在
单位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经
济处罚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由于知悉不报、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等不履行信息报告
义务等情形,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和信息泄漏,受到证券监管部门
和交易所的处罚或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给予相应通报批评、警告或处罚,直至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或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本部门、单位负责人或联络人报告
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在第一时间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咨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
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
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原《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及对外披露制度》同时废止。
附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报送表
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部门)
名称
(一)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
或者业务重组;□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出现与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出现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
重大信息类别 大行政处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
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其他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的重大信息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
(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
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
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
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签署重大的日常交易相关合同。
□上述第 1 项所规定的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
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
业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
转移的事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变化;□利润分配和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预计公司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年度经营业
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相关情况;□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
产;□获得政府补助;□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可转换公
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等有关事项;□投资者收购公司股份及相关股份权益变
动;□公司减资、吸收合并、分立、申请破产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
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
任;□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重大债权到期
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
产的 30%;□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
顿;□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
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
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公司董事长
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
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收到相关
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不当使
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
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董事会
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
案;□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
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
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
生重大变化);□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
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
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获得对当
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请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公司董监高等买卖公司股票相关的重大信息
具体说明
(相关重要材料请附后)
经办人姓名及
联系方式
公司(部门)
主管领导审核
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
核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
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