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作为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临港”)
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关于参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扩募
暨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
本次交易方案为公司拟以全资子公司上海漕河泾康桥科技绿洲建设发展有
限公司所持有的漕河泾科技绿洲康桥园区项目作为底层资产,参与国泰君安临港
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扩募并新购
入基础设施资产申报工作,并作为原始权益人认购基金扩募的战略配售份额。
上海临港奉贤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临港奉贤”)为基金首次发售项目
的原始权益人,目前持有基金份额。鉴于临港奉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临港奉贤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与临港
奉贤将构成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交易
价格按照市场化定价原则确定,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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