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源家居: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28 20: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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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0 传真:0571-87901500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1360号
致: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中源家居”)的委托,指派张声律师、傅肖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或“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源家居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2024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以下简称
“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有关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
和遗漏。
                                              法律意见书
意见,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也不对公司就本次激
励计划拟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财务数据测算及其影响是否恰当和准确发表意见。
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他申请材料一并申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本次调整与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与回购注销获
得如下批准及授权:
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
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经核查认为列入本
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
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出具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核查意见(首次授予日)》。
  公司关联监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的公告》,公司已完成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4年7月3日,登记数量为86.80万股。
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同意调整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5.1615元/股,并同意
对1名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进行回购注销,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00万股调
整为2.60万股。
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同意本次调整与回购注销相关事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调整与回购注销事项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情况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及公司
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96,868,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含税),
以 资 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股转赠 0.3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7,436,240 元,转 增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
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
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
量及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因公司发生上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情形,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二)本次调整的内容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时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率;P为调整后
的回购价格。
   (2)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
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以上公式,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P=(6.89-0.18)/
(1+0.30)=5.1615元/股。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率;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法律意见书
   根据以上公式,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为Q=2.00×(1+0.30)
=2.60万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的原因与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项下第(二)项的规定:“激励对象因主动辞职、
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公司裁员等原因而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
存款利息之和回购,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因此根据《管理办
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由公司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与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项下第(二)项的规定:“激励对象因主动辞职、
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公司裁员等原因而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
存款利息之和回购,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拟回购注销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6
万股,回购价格为5.1615元/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相关会议议案,本次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13.42万元,资
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
                                   法律意见书
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与回
购注销事项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
原因与内容,以及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
  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与回购注销事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办理股份回购注销登记及减少注册资本等手续。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TCYJS2024H1360”《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源家居股
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年       月   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经办律师:张   声
                             签署:
                             经办律师:傅肖宁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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