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
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充分发挥网络互动优势,正确把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及
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青岛东
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青岛东方铁
塔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 有效引导
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
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
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
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
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处理
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机构及深圳交易所重大舆情的信息上报工作和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下设各类舆情信息采集小组(以下简称“信息采集组”),负责对公
共媒体信息的管理,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
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
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
第八条 公司设专职人员负责建立媒体信息管理档案,将档案即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
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
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
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
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化险为
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专职人员在知
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如为重大
舆情,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向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
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
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 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
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积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回应,主动接受权威媒体采访,对此次舆情公众关切的问
题进行事实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
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 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
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
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
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
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
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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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