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光电气: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28 20: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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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   ZHIGUANG ELECTRIC   CO.,LTD.
            二〇二四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
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
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规章及《广州智光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当出现、发生或将要发生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本制度规
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同
时知会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指定的联络人;
  (六)其他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下
属公司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内部报送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
门。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简称“下属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信息包括公司及下属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
大交易、重大日常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重大变更事项、重大风险事项、
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拟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重大交易事项:
(四)重大日常交易包括:
(五)重大关联交易,即公司或下属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达到如下标准的交易: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六)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事项。
(七)重大变更事项包括:
系方式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八)重大风险事项包括: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
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九)其他重大事项
  生变动;
  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相关补贴或影响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的;
  可能会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应向公司报送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第六条所列重大信息中,重大交易、重大日常交易等信息报告的标准
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财务数据以及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要求按年
度更新并通知报告义务人;担保事项、财务资助事项不论金额大小,均应按本制度规定及
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在第
一时间将相关信息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报送公司董事会,提供相关文件资
料,并持续向公司通报进程: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三)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限制表决权等情形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出现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对涉及公司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
并通过公司对外公平披露,不得提前泄露。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
即公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通过
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
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十条 各报告义务人应当在重大情形或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第一时间向公
司董事长报告或预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并同时知会公司董
事会秘书: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晓或应知晓该
重大事项时。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按照下列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董
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件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
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
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
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
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重大事项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董事
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在 24 小时内将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如有)提交给公
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
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
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指定专人对收集和上报的信息进行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统筹
建立相应的内部重大信息报告机制,确保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
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除因法定义务之外,不得向任何第三
方泄露该等信息,并有义务根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将知情信息登记备
案。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
情权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以下情形属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情形:
  (一)不按规定报送重大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报送重大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送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对重大信息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送义务的情形。
  第二十条 信息报送义务人由于瞒报、漏报、误报或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送
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遭受其他损失的,公司可根据损失或影响程度采取如下处罚
措施: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事件时,上述处理方式中的第(四)项
可以与其他项同时使用,赔偿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损失情况具体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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