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盛股份: 宏盛股份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28 18:41:3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
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商业信誉及正
常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
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快速反应、
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
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
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
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信息上
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媒体信息工作,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
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
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
书。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
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
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配合、协助、执行等职责。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
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完整,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
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
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
快速反应、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
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
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
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
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
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
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积极处理、暂避对抗。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总
整理并将有关情况汇报至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核实信息后第
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
有关情况,如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造成较大影响时,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报告后,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
告外,还应当立即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
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
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
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
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
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上证 e 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
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
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等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
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 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
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
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
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
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
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
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
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
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否则,如由此致使公司遭
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
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
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
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宏盛股份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