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保荐机构”)作为江苏
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晨股份”、“公司”)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对海晨股份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
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监许可[2020]1645 号),公司公开发行
股 票 33,333,334 股 。 公 司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为 30.72 元 ,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募资金 271,889,954.12 元。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众华会
计师”)已出具的“众会字[2020]6796 号”
《验资报告》
(以下简称“《验资报告》”),
对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 项目总投 募集资金 建设期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情况
号 资额 投资额 (月)
吴发改行外备发
[2019]16 号
合经区经项
(2019)68 号
[2019]0138 号
合计 66,486.31 65,586.31
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92,775.31 万元,其中超募资金为 27,189.00 万
元。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上述议案经公司 2020 年 9 月 15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8,156.00 万元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1 日实施完毕。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南方智能仓库技
改项目的议案》 ,上述议案经公司 2022 年 9 月 14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同意公司将剩余超募资金用于该项目。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投资
项目的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
三、前次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
不超过人民币 35,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
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公司承诺到期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且公
司将随时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归还。在上述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内,公司实际使用 25,96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截至 2024 年 8 月 23 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闲置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和合理性
为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充实日常流动资金,降低财务成本,促进公司业务的发
展,拟使用不超过 18,600 万元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解决公司流动资金
需求,充分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的同时降低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五、承诺事项
户;
集资金用途;
目正常进行;若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因实施进度需要使用,公司将及时归还资金至
募集资金专户,以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资;
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同时满足公司
流动资金的需求,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18,600 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期限自审批之日起不
超过 12 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将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满足了公司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有利于提高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的使用效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司规范运作》、
要求》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和股
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海晨股份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
充流动资金,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补
充流动资金的计划使用时间也未超过 12 个月。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综上,本保荐机构对江苏海
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郑 睿 刘俊清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