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港: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8-28 06: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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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中电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
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
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事宜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概述
器件贸易国际集散地的区位优势,公司选择在香港开展电子元器件的境外采购和销售业
务,并采用美元等外币进行结算;同时公司也会根据客户实际需要,将部分境外采购的
货物进口到境内进行销售,因此导致存在一定外汇敞口。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
降低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不利影响,锁定交易成本,增强财务稳健性,
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具体情况,适度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
生品交易业务。该业务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
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资金的使用。
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
等)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9亿美元。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交易品种主要包
括远期、掉期(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
混合产品。
滚动使用。
二、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
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9亿美元,上述额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可循环滚动使用;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
管理层在额度范围内审定并签署相关实施协议或合同等文件,由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具体
实施事宜。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是为了规避汇率市场的风险,降低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业务的不利影响,符合实际
经营业务的需要,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
监事一致同意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风险及风险管理措施
  (一)交易风险分析
动导致外汇衍生品价格变动而造成衍生品单边亏损的市场风险。
过平仓或展期交易控制风险,保障交易目标的实现。
属全资子公司已建立长期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基本不存在履约风险。
充分理解衍生品信息,将可能带来操作风险;如交易合同条款不明确,将可能面临法律
风险。
  (二)风险管理措施
审批权限、交易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信息隔离措施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围内进行交易。
类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汇率管理小组报告。
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
融机构进行结算。
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则,进行交叉监督复核,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同时加强相关人员的业
务培训及职业道德,提高相关人员素质,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最大限度的规避操作
风险的发生。
四、交易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
第24号——套期会计》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
对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和列报,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的相
关项目。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
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业务的需要,有利于规
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降低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业务造成的不利影响,具有一定的必
要性。公司已制定了《汇率避险类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及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李邦新                王申晨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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