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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收
支及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内部控制,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依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
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
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
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
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八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
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
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 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
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
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内部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
工作。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必
须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实际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
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公司应当予以支
持和保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本公司
予以保证。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的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
下主要职责: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的关系。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是: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
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评价。
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
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
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有:
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文件和资料;
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措施,提请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见;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审计的特殊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通知。被审计单位要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
要的工作条件;
参股、控股子公司的合适人员,组成审计小组, 一起完成审计项目;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7日内将书面意见递交审计
小组或内审机构。审计小组应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书报送
审计委托人审批;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经批准的
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并将执行结果
书面报内部审计机构;
纳审计建议的情况;
向审计委托人提出,审计委托人应尽快作出是否复审或者更改的决定。内审部门
应将复审或更改审计决定的情况报审计委托人。复审期间或作出更改决定前,原
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如果内部审计机构以外
的组织或个人要求查阅工作底稿,必须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其主管领导批准。
但法院、检察院和其他有权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五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
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
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监督整改
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
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
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
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是否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如适用),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用);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如适用),监事会和保
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
告制度;
露流程;
密责任;
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独立董事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其披露进行监督时,重点关注报告内容的完
备性、真实性与合理性。独立董事可以通过与公司内部相关方的交流、信息验证、
与负责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人员沟通等方式进行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过半数同意,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查。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
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审议,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进行核查(如适用),并出具核查意见。
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深交
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审计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1)审计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2)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4)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评价报告、监事会或者保荐机构(如适用)等主体出具的意见和会计师事务所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七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终结,内部审计部应在十五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
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审计档案管理责任制度。
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
录在工作底稿中。
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
时间。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
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
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审计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部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
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内部审计部根
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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