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科科技: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4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28 05:5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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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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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行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和《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
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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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的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由专人担任,亦可由公司董事兼任。董事兼任董
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
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
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
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
                      《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
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事
务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
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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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
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用与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
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
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
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
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
移交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
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
事会秘书人选。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
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
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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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办公室
向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或说明的,参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监管部门
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或解释。
  第十七条 如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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