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作为南京高华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华科技”)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
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
规定,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南京高
(证监许可〔2023〕422 号)
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同意,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3,32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38.22 元,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
额为 126,890.4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10,337.80 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 116,552.60 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出具了
《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天职业字[2023]29005 号)。募集资金
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与保荐人及募集资金专户监管
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原计划项目
序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 达到预定可
项目名称 累计投入金额 投资进度
号 额 使用状态日
期
高华生产检
月 20 日
项目
高华研发能 2025 年 4
力建设项目 月 20 日
补充流动资
金
合计 634,000,000.00 288,407,345.92 -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和原因
(一)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与投入情况,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
及募集资金使用金额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拟对下列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的日期进行延期,具体如下:
原计划项目达到预定可使 调整后项目达到预定可
序号 项目
用状态日期 使用状态日期
(二)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公司于 2022 年完成募投项目的备案、环评及用地等手续,并开始起算建
设周期,但 IPO 前因公司经营资金较为紧张,考虑到 IPO 审核周期和实际募集
资金到位日存在不确定性,公司为确保日常经营平稳有序,实际投入金额较
小,在有序开展实施的同时控制了推进速度。IPO 后,公司立即全面启动和实
施募投项目。根据相关合同安排,募投项目的具体建设实施在前,而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支付款项在后,需要经过项目验收等手续后再行支付,因此截至本公
告披露日,生产检测中心建设项目实际进展远超付款进度,项目主体工程已于
投项目建设,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经营效益。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和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
况,决定将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是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及项目实施进
展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且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未发生变更,
不存在变更或变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
不会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结合当前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并基
于审慎性原则,在不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的情况下,
将募投项目“生产检测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二)监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
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
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
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延期事项。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不存在变更或变相变更募集资金投
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熙颖 陈 泽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