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自科技: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28 00: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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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华自科技                  证券代码:300490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一、释义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归属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人员、核心管理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除限售/归属或回购注销/作废失效的期间。
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上市
之日起算。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必需满足的条件。
户的行为。
满足的获益条件。
期,必须为交易日。
订)》。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华自科技提供,本计划所
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
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
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
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事项对华自科
技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
不构成对华自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
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
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涉及的事项进行了
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相关董事会、
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
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事项所出具的相关文
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
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
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
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6月23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
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1年7
月9日作为首次授予日,授予288名激励对象72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为6.08元/股;其中,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60.00万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董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授予价格由 6.08 元/股调整为 6.05 元/股,同时认
为《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同意授予 40 名激励对象 4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
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
对归属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解锁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归属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
见,监事会对解锁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会
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华自科技本激励计划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
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成就情况
  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安排,公司向
激励对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除
限售比例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7 月 26
日,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已于 2024 年 7 月 25 日届满。
  (1)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是否成就的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
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对象共计 3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关事宜。公司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2)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限售条件。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
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3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年度审计报告》,公司 2023 年
 第一个解除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
  限售期            增长率不低于10%                   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
 第二个解除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             2,368,606,133.08 元,较 2020
  限售期            增长率不低于20%
                                             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为
 第三个解除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
  限售期            增长率不低于30%                   103.79%,满足业绩考核目标。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
依据。
  公司在满足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的前提下,激励对象
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2021 年限制性股                  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
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                     象中,2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
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                     果为 A 或 B,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数(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评级结果划分为 A、B、C、D                   100%;1 名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
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                     效考核结果为 C,个人层面系数
确定激励对象当年度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比例:
                                             即可解除限售的比例为 80%,对
   考核评级结果       A          B     C       D
                                             应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
  个人层面系数(N)         100%        80%      0
                                             件成就数量为 20.8 万股。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
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
计算的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综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同意公
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3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本 396,212,074 股的 0.0525%
                            获授的第一类 本次解除限售的 占已获授第一

       姓名           职务      限制性股票数 第一类限制性股 类限制性股票

                            量(万股) 票数量(万股) 数量的百分比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合 计                 60.00   20.80   34.67%
     注: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中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获限制性股票的买卖将遵守《证券
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中关于高管股份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华自科技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 办 人:吴若斌
 联系电话: 021-52588686
 传 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 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
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吴若斌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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