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95 证券简称:铜牛信息 公告编号:2024-095
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议室
《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8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74,159,92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702%。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共 7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数 272,0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32%。
(2)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73,887,8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7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数合计为 272,0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32%。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共 7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72,0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32%。
(4)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远程视
频会议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
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4,115,3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99.9400%;反对 26,2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54%;弃权 18,2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7,5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6335%;反对 26,267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41%;弃权 18,263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123%。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4,109,4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320%;反对 41,1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5%;弃权 9,2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1,6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4614%;反对 41,177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341%;弃权 9,263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45%。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 年-2026 年)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4,130,8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609%;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9%;弃权 9,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3,0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304%;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567%;弃权 9,83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29%。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4,136,8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689%;反对 13,7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6%;弃权 9,2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9,0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356%;反对 13,767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599%;弃权 9,263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45%。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张党路、陈烁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
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
(二)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