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瓦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
导》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
规定,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
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1637号),公司首次向社会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59.4557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1.88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1,742,885,617.16元;减除发行费用147,755,573.2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1,595,130,043.9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9月14日出具了天健验〔2022〕483号《验资报告》。为
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
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
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募
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议案》,变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额 拟用募集资金
合 计 150,937.79 150,937.79
注 1: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
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并于 2022 年 12 月 8 日经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将“年产 4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拆分为“年产 2.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
和“年产 1.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2022 年 12 月
地点、实施方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9)、《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2-024)
。
注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年产 2.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已
全部竣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结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62)
。
注 3: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年产 1.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至 2026
年 8 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50)
。
三、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在确保不影
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公司本次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将在到期日前随时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展及需
求情况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
的生产经营,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
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
四、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是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
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进行的,仅限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
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
人民币1.50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
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
日前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二)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要求,不存在改变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0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会通
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的交易,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
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本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超过12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李 欢 宋震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