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群股份: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27 21: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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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正确把握和引
导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
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
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
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
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
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
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
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决定各类舆情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
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对舆情工作组负责,同时负责对媒体信息的
管理,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
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
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汇报舆情工作组,并根据管
理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证券部作为舆情管理工作的日常职能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七条    证券部负责监控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渠道,及时收集、整理上述公
司官方自媒体的互动、评论、留言等舆情,并将情况汇总上报,根据
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反应。
  第八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
本单位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情况信息统一
报送至公司证券部,并协助证券部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
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
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
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
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
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
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
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
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
象。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
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总整理并将有关情况汇总至公司证
券部,证券部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
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
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
时及时上报当地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
并发布澄清公告,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同时将舆情自查
情况上报所属证监局,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
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
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
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
定恢复管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四)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
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
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有关人员未执行本制度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警告、罚
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其处
理、应对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
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
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当
事人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
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
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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