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彦技术: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8-27 21:2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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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明确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财务信息质量,维护股东利益,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
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上市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公司不能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
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按照《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
理办法》,向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完成备案并纳入名单;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公司如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未受到
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七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
 (三)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四)监事会。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财务部门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开展前期准备、调
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公司相
关部门组织评分后,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议;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审
议;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五)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
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
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
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邀请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
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
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
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
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
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
×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查询等方式,
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
务所作现场陈述。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对董事会以外的提案人提交股东大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本制度第五条和第六条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的规定进行审议。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签订相关合同/协议/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
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六条 本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公司认定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六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
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委
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除第十六条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财务
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在相关公告中披露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
的沟通情况等。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
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
日起至少十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
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
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
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
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
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
处理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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