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精工钢构 股票代码:600496 编号:临 2024-065
转债简称:精工转债 转债代码:11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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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2024 年度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自
律监管规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已发行有表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的内容。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须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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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资回报,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分红回报 报,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
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 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
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 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
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 等因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 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
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 资者的意见。
见。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 正、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
当不少于最近三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
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如公司以现金方式 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公司可以采用 特殊情况下公司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前述特殊情
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根据实际盈 况是指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 12 个月
利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若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募集资金投资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 项目除外);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其占用的资金。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公司各发展时期现金分红最低比例:(1)公司 审计总资产的 2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3)公
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司该年度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各期利润分配中所占 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4)该年末资产
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 负债率高于 70%;
(5)该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如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
金分红在各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润,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各期利 若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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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业绩增长
情况、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公
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
件下并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
下,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各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各期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
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各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
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提
会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和未来的经营计划提出。 出,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独立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 宜。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
行审议。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应重新履行程 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的回报基
序。 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如公司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在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
中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当年未分配 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
利润的使用原则或者计划安排,独立董事应当对 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
此发表明确意见。 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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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理由,并披露。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
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应重
新履行程序。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
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
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
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
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
分红方案。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
身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已经 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已经确定的利润
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新的利润分配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新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法律、
政策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文件的相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
由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
整发表明确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经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后方可
实施。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全文“半数以上” 全文“过半数”
备注:如涉及到编号变动的,均在往后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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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全文。
上述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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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