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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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长期持续发展离不开股东的大力支持,公司在关注企业发展的同时亦高
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修订)》
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着眼于平衡公司长远发展与股东之间的合理回
报。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筹融
资规划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
规划与机制,从而在平衡股东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
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条款的前提下,
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
(二)既重视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确定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
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
本、银行信贷和债券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
润分配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
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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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
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满足公司正常经营、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
十。
特殊情况下公司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前述特殊情况是指公司出现以下情形
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3)公司该年度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
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4)该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70%;
(5)该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一)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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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
东持续、稳定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二)公司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
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
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三)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并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调整机制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如因公司外部
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
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
东会批准,并在股东会提案时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公司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
会对公司董事会执行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监督。
六、其他事宜
(一)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四)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五)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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