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升科技: 再升科技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8-27 20: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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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01        证券简称:再升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9
债权代码:113657        债券简称:再 22 转债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3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9/2   -       2024/9/3      2024/9/3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4 年 5 月 17 日的 2023 年年度
股东大会授权,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下制定的中期分红方案,《公司 2024 年半年
度现金分红预案》已经 2024 年 8 月 13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021,650,141 股为基数,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0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0,649,504.23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9/2     -       2024/9/3      2024/9/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无自行发放对象。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
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
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具体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
征个人所得税,即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027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股东: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统一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027 元。如相关股东认
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
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
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
现金红利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税前每股人民币 0.0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法务证券部
     联系电话:023-88651610
     特此公告。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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