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及回购注销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 9
(二)首次授予 A 股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 9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解除限售的数量 ..... 12
一、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港集团/公司/上
指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市公司
本计划/本激励计
指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划
独立财务顾问 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股票,该等股
限制性股票 指 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只有在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后,才
可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 指 依据本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由公司董
授予日 指
事会在股东大会通过本激励计划后确定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上港集团股票
授予价格 指
的价格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
有效期 指
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超过 7 年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
限售期 指
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解除限售期 指 限售期满次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有效期满之日止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考核办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指
法》 核办法》
《股权激励管理办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管
指
法》 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试行办法》 指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规范通知》 指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国资委 指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 1:本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
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注 2: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若有差异,是因四舍五入
所造成。
二、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上港集团提供,本计划所
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
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
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
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上港集团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
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上港集团的任何投资
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
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
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
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
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
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
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
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上港集团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
上港集团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与<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
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港集团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上
港集团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与<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沪国资委分配〔2021〕154 号),
本激励计划获得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2021 年 5 月 21 日,
公司披露了《上港集团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
大会的通知》以及《上港集团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司独立
董事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上海国际港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制定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办法》与《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人员及公示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披露了《上港集团监事会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说明》。同
日,公司披露了《上港集团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于<上港集团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
定上港集团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与<实施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次日,公司披露了《上港集团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上
港集团关于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全体核查对象未发
现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
幕信息的情形。
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上港集团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上港集团 A 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
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的人员及公示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披露了《上港集团监事会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同
日,公司披露了《上港集团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 A 股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监事会对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
了确认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
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并发
表了核查意见。公司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体独立董事同意上述议案,并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上港集团本
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 A 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
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48 个月、60 个月。限制性
股票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36 个月后,并满足约定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
开始分批解除限售。本激励计划授予的 A 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时间
批次 比例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批解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 40%
除限售
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批解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 30%
除限售
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批解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7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 30%
除限售
止
本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为 2021 年 7 月 30 日,第一个
限售期于 2024 年 7 月 29 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 A 股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首次授予 A 股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一、法定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形,满足解除限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售条件。
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
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
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
成,且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
则完善,运行规范;
公司具备该等条件,满足解除限售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
条件。
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
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
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
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
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
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激励对象未发生该等情形,满足解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除限售条件。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的;
(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
的;
(7)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
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
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业绩条件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
的 3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考核 2021~2023 年度
的公司层面业绩和个人层面业绩,以达到绩效考核 1、公司层面业绩条件完成情况:
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1)2021 年,公司扣非加权平均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授予总量×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为 14.70% , 不 低 于
当年解除限售比例×公司绩效系数×个人绩效系数。 8.55%,且同行业平均扣非加权平均净
公司选取母港集装箱吞吐量、扣非加权平均净 (含上港集团)平均业绩水平;
资产收益率、扣非归母净利润增长率、港口科技创 (2)2021 年,公司扣非归母净利
新投入占比作为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其中,母港集 润 相 较 2020 年 , 复 合 增 长 率 为
装箱吞吐量作为门槛指标。若公司该项指标未达成 80.83%,不低于 4.00%;
门槛值时,对应批次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3)2021 年,港口科技创新投入
在达成母港集装箱吞吐量的前提下,公司层面 占比为 1.13%,不低于 0.75%;
考核结果对应的公司绩效系数如下: (4)2021 年,母港集装箱吞吐量
公司绩效系数=扣非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为 4,703.3 万 TEU,不低于 4,500 万
指标得分×40%+扣非归母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得分 TEU,且全球排名第一。
×40%+港口科技创新投入占比指标得分×20%。 公司层面各项业绩指标均达到解
若考核指标目标达成,则该项指标得分为 1, 除限售要求的业绩条件。
否则为 0。 2021 年度公司绩效系数=扣非加
其中,2021 年公司层面考核指标目标如下: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40%+
(1)2021 年扣非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 扣非归母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得分
于 8.55%,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 ×40%+港口科技创新投入占比指标得
(2)2021 年扣非归母净利润相较 2020 年, 分×20%
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4.00%; =1×40%+1×40%+1×20%=1
(3)2021 年港口科技创新投入占比不低于
(4)2021 年母港集装箱吞吐量不低于 4,500
万 TEU,且全球排名第一。
根据《考核办法》等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年度个 成情况
人绩效进行评价,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与 首次授予对象中有 3 人因不具备
其考核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激励资格,其获授限制性股票不解除限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得分与其个人绩效系数的 售,全部由公司回购。首次授予激励对
关系如下: 象变更为 206 人,其个人层面绩效条
个人绩效评价得分(S) 个人绩效系数 件达成情况如下:
S≥95 100%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 5 人,
S<60 0% 2 人个人绩效评价得分在 90 分
至 95 分之间,个人绩效系数为 95%。
聘为上港集团职业经理人的激励对象,在公司 (2)其他核心骨干 201 人,其中:
层面解除限售条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将职业经理人 197 人个人绩效评价得分在 95
实际解锁比例与个人 2020~2022 年度任期经营业 分及以上,个人绩效系数为 100%;
绩考核结果挂钩。 4 人个人绩效评价得分在 90 分
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至 95 分之间,个人绩效系数为 95%。
解除限售,且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
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
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 1 个交易日公
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
其中,同行业公司扣非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具体如下:
证券代码 公司简称 权平均净资产 证券代码 公司简称 加权平均净资
收益率 产收益率
营口港 无年报
(退市) 数据
同行业平均值 9.72%
注 1:根据《激励计划》,2021 年同行业公司为 28 家(不包含 2021 年 1 月 29 日终止上市的营口港)
,
上表数据均源于各公司年度报告。
注 2:母港集装箱吞吐量的全球排名,公司母港集装箱吞吐量数据来源于公司年报,国内其他港口的
母港集装箱吞吐量数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官网,国外港口的母港集装箱吞吐量数据来源于
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全球港口发展报告》。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解除限售的数量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条件达成情况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条件达成情况,首次授
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满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 人,合计解除限售 1,399,960 股;
因死亡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 1 人,按照其在 2020-2022 年内的服务时间对
其原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407,000 股折算为 250,000 股,差额部分 157,000
股由公司回购注销。该名激励对象本次绩效考核达标,经折算后归属于第一个限
售期的限制性股票 100,000 股解除限售;
其他核心骨干 196 人,合计解除限售 37,838,760 股。
人,合计解除限售 869,592 股,回购注销 114,420 股;其他核心骨干 4 人,合
计解除限售 694,792 股,回购注销 36,568 股。
综上,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 40,903,104 股,约占目前
公司总股本的 0.18%。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可解除限
本次可解除限
获授限制性股 售数量占其已
序号 姓名 职务 注 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股) 获授限制性股
票数量(股)
票比例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副总裁、董事会秘
书、总法律顾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5,788,300 2,269,552 39.21%
二、其他激励对象
其他核心骨干(共 201 人) 96,832,300 38,633,552 39.90%
合计 102,620,600 40,903,104 39.86%
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减持股份相关行为将根据《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六、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
激励对象个人发生异动的处理”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如在任期届满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所有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
回购事项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
鉴于 1 名首次授予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离职,根据上述规定,其持有的
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 1,346,100 股限制性股票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
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
回购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
激励对象个人发生异动的处理”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职务变更(非个人原
因)、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且服务期
间符合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的,按激励对象在 2020-2022 年内的服务时间折算调
整可授予权益,待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时解除限售,未达到解除
限售条件的,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
鉴于 1 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因死亡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公司根据激励计
划,按激励对象在 2020-2022 年内的实际服务期折算首次授予权益,将其持有
的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157,000 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
激励对象个人发生异动的处理”的相关规定:
“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
并确定其处理方式,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鉴于 2 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涉嫌职务犯罪,由于其特殊情况,根据上述规
定,拟由董事会认定其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 1,038,400 股限制性股票按
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
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
激励对象个人发生异动的处理”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组织任命、职务变动成
为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根据相关规定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届时由相
关方就该等激励对象取得前述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付款项的利息支付事
宜另行协商确定,利息不高于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的利息。”
鉴于 1 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因职务变动成为公司监事,不再具备激励对象
资格,公司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 87,000 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
销。
根据《激励计划》第九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之“(三)
的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进行评价,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与其考核年度绩效
评价结果挂钩。”
根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首次授予中有 6 名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评价得
分位于 90 分至 95 分之间(其中 2 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绩效考核评价得
分是任期考核评价得分,4 名其他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评价得分是 2021 年度
考核评价得分),故:2 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
性股票的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95%;4 名其他激励对象归属于第一个限售期限制性
股票的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95%。据此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
计 150,988 股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
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前述 11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 10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1 名)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股),占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23,284,144,750 股)的比例约为 0.01%。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
等事项,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
如下:
派息: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后的 P 仍需大于 1。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为 2021 年 7 月 30 日,授予价格为 2.212 元/股。
预留授予登记完成日为 2022 年 7 月 18 日,授予价格为 3.10 元/股。
基 数 , 每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0.18996 元 ( 含 税 ) , 共 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2 年 8 月 19 日
发放现金红利。
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4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259,780,265
元(含税)。2023 年 8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3 年 8 月 11 日发放现金红利。
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7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004,872,897
元(含税)。2024 年 5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 年 5 月 15 日发放现金红利。
首次授予部分调整后所适用的授予价格:P1=2.212–0.18996–0.14–0.172
=1.71004 元/股。
预留授予部分调整后所适用的授予价格:P2=3.10–0.18996–0.14–0.172
=2.59804 元/股。
本方案上述股权回购情形“1、激励对象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首次授予部
分的 A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以下价格的孰低者:(1)调整后首次授予价
格 1.71004 元/股;(2)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 1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 6.34 元/股)。
本方案上述股权回购情形“2、激励对象因死亡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首次授予部分的 A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根据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上
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部
分的 A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1.71004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本方案上述股权回购情形“3、激励对象涉嫌职务犯罪”首次授予部分的 A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以下价格的孰低者:(1)调整后首次授予价格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 6.34 元/股)。
本方案上述股权回购情形“4、激励对象因职务变动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预留授予部分的 A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2.59804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
本方案上述股权回购情形“5、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完全达标而
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以下价格的孰低者:(1)
调整后首次授予价格 1.71004 元/股;(2)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
购事项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 6.34 元/股)。
(四)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预计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约
为人民币 485 万元。
(五)其他说明
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将按照相关规定具
体办理本激励计划中涉及的与回购注销相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公
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股份公告手续、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手续、修
订公司章程相关手续等。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目前的 23,284,144,750 股减少至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
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相关程序,符合
《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及回购价格调整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办理股份回购注销登记及减少注册资本等手续。
八、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二)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懿、袁碧、王也
联系电话:021-38032139
传真:021-38670493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 号博华广场 36 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国际港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
注销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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