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核查意见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宇信通”、“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等相关规定,对恒宇信通拟实施
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742 号)同意注册,恒宇信
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总 金 额 为 925,800,000.00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众环验字(2021)
专户,并与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序 拟使用募集 核准或备案 环评批复备案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 建设期
号 资金金额 文号 号
西安高新区 西安高新区行
新一代航电
系统设备产
务局备案确 环境影响登记
业化建设项 认书(项目 表(备案号:2
目 代码:2019-6 0196101000100
西安高新区
西安高新区行
航空机载装 行政审批服
政审批服务局
备及配套仪 务局备案确
环境影响登记
表(备案号:2
中心建设项 代码:2019-6
目 10161-37-03-
补充流动资
金
合
计
为降低募集资金的投资风险,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的安全、合
理运用,本着对投资者负责及谨慎投资的原则,结合目前项目实际开展情况,公
司决定对投资项目进行延期。2022 年 6 月 2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将“新一代
航电系统设备产业化建设项目”、
“航空机载装备及配套仪器设备研发中心建设项
目”募投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延长到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 12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延期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将“新一代航电系统设备产业化建设项目”、“航
空机载装备及配套仪器设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投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时间延长到 2025 年 12 月 31 日。
三、补充流动资金募投项目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以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计划,公司决定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人民币 6,721.20 万元(不含利
息收入)全部转入公司一般账户,用于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四、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实施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人民币 6,721.20 万元(不含
利息收入)全部转入公司一般账户,用于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实施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满足公司经营规模日益扩大带来的资金需
求,提升短期偿债能力,有利于促进主营业务的稳定和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同
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的 募集
资金人民币 6,721.20 万元(不含利息收入)全部转入公司一般账户,用于补充与
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实施补充流动资金募投项目与公司发
行申请文件中的实施计划一致,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实施能够有效满足公司主营业
务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实施。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恒宇信通本次实施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上述
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实施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
公司实施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梅 宇 司 维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