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倍亿: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26 22:5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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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
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部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
讯表决方式。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进行书面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
当明确、清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
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
员支持,指定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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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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