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4-075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277,200 股
?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93 人
? 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
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 等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对相关事项
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及首次授予的相关程序
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台华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
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及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披露了《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至 2021 年 7 月 8 日在公司官网对本次拟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截至
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 年 7 月 10 日,公
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52)。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
况,披露了《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55)。
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议案》及《关于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调整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
派的实施,同意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由 3.18 元/股调整至
整至 6.37 元/股。同日,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本次价格调整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二十一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照相
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 101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次解除限售,股票解锁数量共
计 1,850,040 股。同意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合计 57,760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
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工作。
第二十三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465,854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
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
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同意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回购价格由 3.01 元/股调整至 2.91 元/股,同意将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回购价格由 6.37 元/股调整至 6.27 元/股。同日,独立
董事对上述价格调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
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合计 35,000 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
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
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但尚未完成回购注销手续的限制性股票 35,000 股;
以及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40,000 股,合计 175,000 股
进行回购注销,并调整回购价格。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
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照相
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 93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股票解锁数量共计
关的法律意见书。
二、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完成日期为 2021 年 8 月 24 日,第三个限售期于 2024 年 8 月 24 日届满。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截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召开之日,
公司 2021 年授予的第三批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
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
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
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
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
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以 2020 年度归属于上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度归属于
益的净利润”为 36,372.97 万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60%。
元,比 2020 年同期增长 277.6
(注:上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计算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后的“归属于上市
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并剔除管理
比 2020 年同期增长 283.02%,增
费用中列示的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
长率高于 260%,满足解除限售条
影响。)
件。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在满足解除限
售业绩考核的前提下,根据制定的《浙江台华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除 10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和 2 名激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
励对象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
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表现进行打分,个人
外,本次符合条件的 93 名激励对
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个人当
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
其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10
划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评价
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
数量为 2,277,200 股。
解除限售的比例:
考评结果 优秀 合格 不合格
解除限售系数 100% 80% 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为 40%,结合上年度激励对象个
人层面绩效考核情况,本次解除限售期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
励对象人数共计 93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277,200 股,占总股
本比例为 0.26%,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解锁数
已获授予限 本次可解锁 剩余未解
量占已获授
姓名 职务 制性股票数 限制性股票 除限售数
予限制性股
量(股) 数量(股) 量(股)
票比例
高 玲 副总经理 116,000 46,400 40% 0
陈东洋 副总经理 121,000 48,400 40% 0
丁忠华 副总经理 110,000 44,000 40% 0
李增华 财务总监 99,000 39,600 40% 0
核心骨干共 89 人 5,247,000 2,098,800 40% 0
合计(共 93 人) 5,693,000 2,277,200 40% 0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和《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本次解除
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考核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 93 名激
励对象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合计 2,277,200 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
售,并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符合条件的 93 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
应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 2,277,200 股。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届满,本次解除
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
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公司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及履
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