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衡设计: 中衡设计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8-26 21:17:2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
     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楼              邮编:200041
   电话:(+86)(21)5234 1668 传真:(+86)(21)5243 3320
           电子信箱:grandallsh@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八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
        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衡设计”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受中衡
设计的委托,本所律师对公司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已到
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应当声明事项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三)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注销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披露或提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
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中衡设计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本所律师要求查验文件原件(文件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提供、本
所律师调取、政府部门出具、第三方提供等),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原件的
文件,本所律师要求取得盖有具文单位或公司印章的复印件,并结合其他文件综
合判断该等复印件的真实有效性。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交的文件,逐份进行了查验,
并对公司回答的问题进行了核对。对于律师应当了解而又无充分书面材料加以证
明的事实,本所律师采取其他必要的合理手段对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包括但不限
于网上查询、征询有权机构意见并取得相关证明、向有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制作谈
话记录等。并依据实际需要,要求公司或相关人员出具书面承诺。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衡设计为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
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关于<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年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公司本次期权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6
月 13 日,向 147 名激励对象授予《2022 年期权激励计划》中的 507 万份期权,
行权价格为 9.35 元/股。
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2 年期权激励计划》中发生派发股票红利等事
项的相关规定,公司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9.35
元/股调整为 9.10 元/股。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为 247.9 万份。
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2022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为 247.9 万份。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行权人员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名单相
符,各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等
情况。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数量、人员名单及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事
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22 年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文件的规
定,本次调整程序合法、有效。
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发生派发股票红利等事
项的相关规定,公司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9.10
元/股调整为 8.80 元/股。
    二、关于注销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已履行的程序
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截至行权有效期届满,146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252.5 万份股票期权到期未行权,
公司对上述 146 人已获授尚未行权共 252.5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根据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146
名激励对象未在第一个行权期限内行权,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权的股票期权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注销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原因、依据及数量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
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注销。
    中衡设计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起止日为 2023 年 6 月
权期间结束未行权。根据上述规定,中衡设计对上述 146 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共
计 252.5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四、结论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根据《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和要求,履行了注销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相关程序,本次注销已到期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衡设计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