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东方日升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业务》
等相关规定,对东方日升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实施地点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2161 号)同意,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48,138,957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0.15
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99,999,983.55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
税)人民币 31,464,281.93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68,535,701.62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
大华验字〔2023〕000038 号《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公司对
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存放在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含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
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
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运用计划,并结合公司实际的募集资金净额,经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调整,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号
高效太阳能组件项目
合计 920,404.02 496,853.57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业务经营需要,为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更好地回报投资者,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全球高效光伏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地点变更如下:
项目名称 全球高效光伏研发中心项目
实施主体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总额 60,295.99 万元
项目 变更前 变更后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兴科中路 23
实施地点 宁波南部滨海新区
号东方日升梅桥厂区厂房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除变更实施地点外,项目实施主体及项目投资总额均不变。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完成之后,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项目备
案、环境影响评价以及节能审查等审批程序。
(二)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
本次将“全球高效光伏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地点变更至与“5GW N 型超
低碳高效异质结电池片与 10GW 高效太阳能组件项目”异质结高端产能扩产项
目同一地点,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整合创新资源,构建产研深度融合体系,加强内
部产研协同,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打造技术创新的战略高地,
从而提升公司自主创新能力。同时,本次变更有利于进一步优化集团整体的空间
规划及资源配置,从而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高效实施,助力公司长远发展。
四、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影响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系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 及管理
需要,优化公司资源配置从而进行的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
募集资金用途或募投项目建设内容的变更,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公司生产
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
(一)董事会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结合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实施环境等因素,公司本次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是合理的、必要的,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建设情况等因素及整体战略规划,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内容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
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
点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是
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涉及募
集资金用途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内容实质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监事会同意公
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加强产研融合、提高内部协同、优
化整体空间规划以及资源配置,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
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张世举 杨传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