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升审计及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东方日升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 师事
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熟悉并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 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管理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管理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
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
及审计管理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一)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 及其
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 行。
选聘方式包括:
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投标、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投标、参加竞聘的方式;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 公开
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 容。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 会计
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 制或
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
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一)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 文件
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
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 理、
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二)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 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三)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 度及
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 管理
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四)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 所有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 用报
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
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 文件
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管理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 司审
计部、财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公司根据选聘方式发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待参加选聘的会计师 事务
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后,审计管理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三)审计管理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对是否聘 请相
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
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对审计管理委员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公司及时履行信 息披
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聘用
期为一年,期满可以续聘,续聘可以不再重复开展选聘工作。
第九条 审计人员服务期限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
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
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 组、
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
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对选聘、评审等文件和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管,不得伪造、变
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10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
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十三条 聘任期内,公司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
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 下降
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 十 四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
聘工作。
第 十 五条 审计管理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见前任和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
意见。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
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管理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管
理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
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
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等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九条 审计管理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
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
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
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一条 审计管理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
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
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三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
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规定、深 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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