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
品交易行为,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管理,防范公司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风
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根据公司国际业务的外币收付
情况,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
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工
具。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
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正常经营业务为基础,以具
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
任何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只允许与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资质的
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公司
境外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七条 衍生品品种选择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利率掉期、期权等符合公
司业务需要的衍生产品或组合,在约定的产品范围之外采取严格准入模式。
第八条 公司应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
衍生品交易。
第九条 公司应持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
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长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额度内
执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开展额外外汇衍生品交易业
务。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
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因此按连续 12 个月以内外汇衍生品交
易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的方式履行审议程序。
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上述业务额度的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
(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额度可循
环滚动使用。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与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由公司管理层根据财务部的市场分析情况提
出,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并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批准的权限内行使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决
策权并签署或授权相关子公司负责人签署相关文件,财务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的具体操作和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责部门和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汇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
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
险分析报告;
求,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投资部提供涉及外汇衍生品交易信息披露的相
关信息资料;
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并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信
息进行披露。
(二)审计部:负责对外汇衍生品交易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
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相关外汇衍生品交易签署的相关协议,并对以此为依据进
行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必要性提出审核意见。
(三)证券投资部: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外汇衍
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程序,并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
汇率和与外币银行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
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
(二)公司财务总监对财务部提出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进行审核,并
报告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额度内进行审批。
(三)财务部根据经过审批后的交易安排,将相关协议提交公司董事长,由
董事长签署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员签署相关合约。
(四)公司财务部根据交易台账及金融机构提供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文件,进
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执行交割,进行账务处理。
(五)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
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六)财务部持续关注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定期向财务总
监、董事长报告情况。
(七)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经财务总监审核确认,及时
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投资部。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
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
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当在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如需)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相关外汇衍生品交
易文件,并按文件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预期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
并将有关信息及解决方案及时上报公司董事长。
第二十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
司管理层应及时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
制。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
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对外汇衍生品业务档案进行归
档保管,保管期限 10 年。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与日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最终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本制度自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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