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凯微: 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8-26 20: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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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资金管理风
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结汇、售汇及
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系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
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
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
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组合。
  第 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
司”)。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 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由公司统一管理、操作。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
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
原则,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 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
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真实的交易背景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
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不得进行非法投机与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
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中,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
的外币收支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
款的谨慎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
收支款项目时间相匹配。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一)公司财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业务的主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外汇衍生
品交易的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
审计监督;
     (三)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履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
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外汇衍生品业务。具体
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如适用)
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二)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已经前述审议程序批准的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
滚动使用,且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12个月内上述事项的交易范围、交易额度
及期限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
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衍生品交易金
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批准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外汇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
表决程序,根据董事会和提交股东会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议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负责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指定审计委员会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
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
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
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门应加强对货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以防范汇
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
外汇衍生品交易计划,经审批后实施。
  (二)公司财务部门根据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选择具体的外汇衍生品,
相关协议提交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签署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签署相关文件。
  (三)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
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的盈亏情况,并定期向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
  (四)公司财务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经财务负责人审核
确认,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五)公司内审部门应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
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定期或不定期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
告,必要时还需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执行、复核、审批相分
离;经办人员相互独立,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并由内部审计部门
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公司董
事会、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
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或者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
重大异常情况,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 与风险预测,并将有关信息和应对方
案及时上报董事长,由董事长审慎判断后做出决策。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关注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关注汇率市场环境变
化,持续跟踪外汇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变动,及时评估外汇衍生品
交易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
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形成定期报
告和重大异常报告机制。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应及时跟
踪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
持续评估。
  第二十条 内审部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
况、产品交割情况及盈亏情况等。
        第七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
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信息。公司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金融衍生品业务相关议
案之后需公告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同时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以专项公告的形式披露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易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
案由财务部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10年。
  第二十三条 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
案由财务部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15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
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及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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