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四年八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麒麟信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
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准确。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会 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书等;
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鉴此,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
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 一 ) 根 据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4 年 8 月 10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上公告的《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通知的主要内容
有:会议召集人、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
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新开发区麒云路 20 号麒麟科技园 1 栋 1 楼召开;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4 年 8 月 26 日 上 午
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26 日 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以及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
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数 45,892,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6385%。经核查,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5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 136,4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1773%。
综上,现场参加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
计共 5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46,028,607 股,占公司有表权决股份总数的
(四)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指派
的见证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计票人、监票人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
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
持人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结果。
(三)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计票人、监票人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关联股东长沙麟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5,946,57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217%;反对 73,24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591%;弃权 8,79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关联股东长沙麟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5,946,57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217%;反对 73,24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591%;弃权 8,79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关联股东长沙麟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5,946,57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217%;反对 73,23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591%;弃权 8,79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
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