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宇集团: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规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26 18: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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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合规管理,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提升公司合规管理
水平,有效防范合规风险,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合规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合规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工作机构,依照《公司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承担合规管理的组织领
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合规管理重大事项或提出意见建议,
指导、监督和评价合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合规委员会由 1 名主任委员,6 名委员组成,合规委员会主任委员
由董事长担任,合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与战略委员会审核,
委员需有丰富的法律、财税或企业管理等实务经验。
  第四条 合规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五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提名与战略委员会审核,可对合规委员会
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六条 合规委员会委员因辞职、免职等原因导致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
时,公司应当及时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合规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的职责由审计部承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合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决定公司合规管理体系范围,制定公司合规目标;
  (二)决定公司合规方针;
  (三)批准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及各项具体工作细则;
  (四)决定合规管理组织架构的设置与变更,决定首席合规官的任免,决定
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的设置和职能;
  (五)定期听取首席合规官、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的工作报告与信息反馈,定
期接收公司合规管理体系运行的报告与信息,为建立、制定、实施、评价、维护
和改进合规管理体系配置足够且适当的资源,以确保体系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
有效性;
  (六)根据公司合规目标实现情况对首席合规官进行衡量,对首席合规官运
行合规管理体系的情况进行监督;
  (七)审查、监督公司合规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
评价公司合规管理工作;
  (八)研究决定公司合规管理重大事项,对公司重大决策事项提出合规意见
或建议;
  (九)指导公司各部门及其合规管理员、各级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
工作;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九条 合规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股
东利益;
  (二)根据本细则的规定按时出席合规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
见,并行使投票权;
  (三)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四)对提交董事会的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合规性负
责;
  (五)提出会议议题;
  (六)充分了解合规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
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以及合规管理的要求,确保
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七)本细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合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有合规管理事项的
决定权。
  第十一条 合规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由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合规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为合规管理提供
充足的资源,各部门、分公司及办事处应当配合合规委员会履行职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合规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一般应提前两日通知,通知内容应包括会议的地点、时
间和召开的方式,会议议程、会议议题和会议资料等。会议通知可以口头通知。
如遇紧急情况,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豁免提前两日通知。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
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一日发出变更通知,说
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一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
者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认可后按期召开。
  第十六条 合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合规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职权,书面委托最迟应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书面委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第十八条 合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明确表示同意意见即
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九条 合规委员会会议讨论同委员会委员利益相关的议题时,相关委员
应当回避,会议决议须经与会过半数委员通过。
  第二十条 合规委员会的决议可以由所有委员在一份签字页上签署同意,也
可以由所有委员分别签署同意,两种签署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合规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合规委员会通过的决议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进
一步落实的,委员会有权在其规定的时间或下一次会议上,要求相关人员汇报有
关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合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合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决议,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和主持人姓名;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代理人)姓名;
  (四)会议议程;
  (五)委员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或委员会形成的合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合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需要报董事会的,应
以书面形式呈报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负责合规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
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过半数”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司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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