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
内部风险控制,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
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党委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
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公司财务
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其目的是建立健
全公司的内部控制,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严肃财经法纪,规避经营风险,提升公
司价值。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具有必要
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并保持合理稳定的人员结构。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开展内
部审计工作,对公司党委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与财务管理中心合署办公,不得参与可能影
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审计,应做到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保持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公司应建立和完善针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制度,保证内部审计人员专业素
养水平的不断提高,具有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当内部审计人员缺乏审计事项应具备的知识、
技能或其他能力时,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借用没有利益冲突、具有胜任能力的外部专家的力量。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内部审计的职业道德规范,在审计过程中,必
须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且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应当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做到廉洁自律,
客观公正,并保守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的工作态度,在审计对象提供的资料真实齐
全的情况下,如实反映存在的问题。如反映情况与客观事实不符,应负相应审计责任。审计人
员因审计对象提供虚假资料或未如实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资料而导致无法作出正确内部审计
判断时,审计人员不应负相应的审计责任。审计人员发现审计对象提供虚假资料或不如实提供
审计所需的完整资料时,应及时报告公司党委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控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控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控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
控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
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控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内部审计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
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
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
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
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 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
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公司党委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工作范围为:
(一)制定公司范围内的审计规章制度,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每个内审项目的申
请计划,报协管领导和董事长审批。
(二)应积极了解、参与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并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如发现内
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三)对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用及效果;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等审计对象的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
构的工作。
(二)审计对象主要负责人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第一责任人,审计对象应当及时整改并将
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第四章 内部审计权限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
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要求审计对象提供财务资料,经济合同或协议,银行账户信息及投融资、借贷或抵
押、担保相关资料,债权债务确认函,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三重一大相关决策记录,股东
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会议纪要;
(三)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检查有关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
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检查其他相关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审计对象进行调查;
(七)盘点审计对象全部实物资产、现金、各类票据和有价证券等;
(八)要求审计对象有关责任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
明材料;
(九)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内部审计机构经审
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
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有关领导;
(十)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部门)和个人
追究责任;
(十一)责令审计对象限期调整账务。
第十六条 审计对象应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开展工作,不得阻挠或变相阻挠审计工作的开展。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与次年经营计划,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
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年度内审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
内容:
(一)下一年度各分子公司年度定期审计的具体安排,包括审计时间、审计范围、审计工
作内容等相关要素;
(二)对各部门、分子公司已确定实施的年中不定期审计具体安排,包括审计时间、审计
范围、审计工作内容等相关要素;
(三)公司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的审计应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编制完成后由协
管内部审计机构的公司领导核定,再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
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
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
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程序
(一)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
内部审计机构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审计对
象。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二)成立审计小组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
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选调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三)确定审计方式
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方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根据工作进度安排,可以实行年
度定期审计和年中不定期审计,各审计对象应按规定提交月、季、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四)实施审计
审计小组依据内部审计计划,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具体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
审计对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
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实施审计时,审计小组应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
使用、信息披露事务、工程招标、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等事项可能出现不规范操作的环节作为
内部控制检查和评估的重点。审计人员收集证明材料、必须遵循下列要求: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
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五)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六)作出审计决定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报告暴露出的问题性质,视情况可以提出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
报送分管领导和董事长审批,批准后形成文件送达审计对象。审计对象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七)审计决定复议
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接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之日起七天
内以书面形式向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及时上报协管领
导决定。在协管领导未形成处理意见前,审计对象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审计对象应在要求的期
限内向内部审计机构通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八)后续审计
内部审计机构对重要项目应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书的采纳及审计决定
执行的情况和效果,并向审计对象及有关管理部门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终结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完成该项审计后十五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形成“谁审
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
存时间为十五年。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内部审计
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
员,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