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 含
续聘、改聘,下同) 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
信息的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国有
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
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
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
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应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
应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分工: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
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公司审计部、计划财务部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审计工
作质量评估、相关制度制订及日常管理、沟通联络等工作。
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履行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招标中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实施会计师事
务所选聘招投标工作。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方式: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
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
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采用单一选聘方式,确有需要的,事前应经审计
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一)审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制定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和评分办法,应先征求审计委员会意见,计划财务部
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汇总等工作,形成选聘文件;
(二)选聘文件经审计委员会审阅后按照公司相关采购制度规定的批准流程,
由计划财务部执行具体的选聘工作。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的,由招标中
心组织实施,根据评标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审计委员会审议;采用竞争性谈
判、单一选聘方式的由计划财务部严格按照选聘文件要求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整理与评价,将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审计委员会审议。
(三)审计委员会对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可以通过审阅相关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
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咨询等方式,了解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
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四)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对聘用结果形
成议案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拟聘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
聘要求的,应当说明原因,并要求相关部门重新履行选聘程序;
(五)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议通过的报股东大会批准,
审议未通过的应当说明原因,并要求相关部门重新履行选聘程序;
(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公司与拟聘会计师事务
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到期可以续聘。
第九条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标准:
(一)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
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
承担能力水平等。
(二)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
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
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
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三)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
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
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四)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 15%。
第十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
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
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公司应当
及时向上级单位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改聘、续聘与解聘
第十二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
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五)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第十三条 在定期报告审计期间出现第十二条所述情形,审计委员会应当在
调查后及时向董事会提出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该临时选聘应当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除第十二条所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定期报告审计期间改聘执行
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持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连续聘任期限应符合相关的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见前任和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在对
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同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需提前三个月
书面告知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
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规定履行改聘程序。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公司股东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八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除特殊情形外,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
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
算。
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
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执业准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开展公司审计业务;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
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等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
表专业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二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公司
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四)承办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审计报告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
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
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
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
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
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
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
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
处理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