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弘控股: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26 12: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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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制度于 2024 年 8 月 24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
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
关系,倡导理性投资,并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度;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广
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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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
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
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
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
流的障碍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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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
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
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
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
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
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
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
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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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
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
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
应。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证券事务部门为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证券事务部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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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公
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
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
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
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
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
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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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
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
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
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
用公布、保管期限等由各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门应当制订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和
工作规范。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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