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制度于 2024 年 8 月 24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以维护信息
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各公司应严格执行
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应当保
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实施,证券事务部门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备案及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
信息的保密工作。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
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
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
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
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
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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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
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
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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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
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需要登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前述(一)至(九)项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十一)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依法认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管理
第九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或公开前,应参照国家保密规定对内幕信息相关
文件等载体作出内幕信息或秘密标志,采取保密防护措施。对于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经
济、国防等领域安全和利益、符合有关国家秘密事项范围的内幕信息,公司应根据相关
主管部门的授权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对内幕信息相关载体进行
保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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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
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一事一记”的方式,填写《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见附件,下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及时记录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
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不得以任何形式
对外泄露。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保密义务及违反
保密规定责任告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
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并在证券事务
部门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证券事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
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
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
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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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工作日内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及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及
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
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证券事务代表负责统一收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交董事会秘书保
存。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
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
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
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
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
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除按照本制度规定第九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
认。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
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本制度规定第十六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
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
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发生相关重大事
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该等要求包括以下事项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监管机构可能提出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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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报、半年报、季报相关披露文件的同时,应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包括但不仅限于
财务人员、审计人员、处理信息披露事务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的外部单
位相关人员等提前知悉公司年报、半年报、季报相关信息的人员;
(二)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时,
若有关方案为高送转方案(每 10 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超过 5 股(含 5
股)),公司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应在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应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五)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时,公司应在首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事项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登记表。
第五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
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广东证监局。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对外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降职、解除劳
动合同等处分,以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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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
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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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控手册 IC01.09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所
知悉内 内幕信 登记 联 通 属
内幕信 身份 知悉内 与上市 知悉内 内幕信
序 所属 关系 幕信息 息所处 登记 人 系 讯 单
息知情 证号 幕信息 公司关 职务 幕信息 息内容
号 单位 类型 方式 阶段(注 时间 (注 手 地 位
人姓名 码 时间 系 地点 (注 3)
(注 2) 4) 5) 机 址 类
别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
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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