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务,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炬
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
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
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
《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
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
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
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
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程序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
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或子公司
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 (附件一)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二)《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
券事务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事务部妥
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
务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
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
(二)证券事务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
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
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
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二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
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本制度规定办
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
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附件
附件一:
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部门 申请人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类型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
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
用)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是 □否 □是 □否
人档案表 否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意见
附件二:
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知情人姓 所在单位/ 所在单位与上市公 内幕信息 知悉信息 内幕信息内 登记 登记人(注
序号
名/名称 部门 司的关系(注 1) 职务/岗位 身份证号码 所处阶段 知悉信息时间 方(注2) 容(注 3) 时间 4)
注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三:
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证件号码: )作为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信息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