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辰软件: 监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4-08-25 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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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应当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
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
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
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事。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
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必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
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二章 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会议程序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书
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会议通知时间可不受前述 3 日前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提交给会议召集人。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
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监
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逐项对所列议题进行讨论。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 1 人 1 票,以举手或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九条    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
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
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
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在本规则中,除非有特别规定,“以上”包括本数,“超过”
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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