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乐普
(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普医疗”或“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
(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募集资金及使用情况
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1〕741号)的核准,2021年3月30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1,638.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63,800万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4月6日募集完毕,划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1年4月7日出具了信会
师报字[2021]第ZG10619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
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 额
冠脉、外周领域介入无植入重要创新器械研发项
目
合计 163,800 163,800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3,800万元,扣除与发行相关费用(不含税)人
民币1,587.79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2,212.21万元,其中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项目的募集资金48,800万元已全部投入使用。截至2024年6
月30日,用于冠脉、外周领域介入无植入重要创新器械研发项目的募集资金已投
入13,482.02万元,募集资金余额104,145.72万元(含利息收入4,215.53万元)将按
募投项目计划逐步投入。
会议,均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
意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
民币60,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
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24年8月22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60,000万元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使用期
限未超过12个月。
二、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一)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公司募投项目“冠脉、外周领域介入无植入重要创新器械研发项目”将按项
目研发进展投入使用募集资金,因此在投入期间存在部分募集资金闲置的情形。
公司在保证募投项目正常开展的前提下,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公司财
务费用支出,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前将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
项目的正常进行,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补充的流动资金仅用于与公司主营业
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
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的规定,做好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工作。在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届满之前,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如遇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因实施进度需要使用资金的情况,公司将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及时
将补流的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以确保募投项目投入顺利进行。
(二)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审议程序
议,均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
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
币60,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意意见。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未超过12个月;已
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刘 君 杜涵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