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升科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23 23:5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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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当升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
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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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
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
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
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
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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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称“登记结算公
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
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
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
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
律责任。
   第九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
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
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登记结算公司将相关人
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通
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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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
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
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
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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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
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不
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
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
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
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
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
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
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
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
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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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
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
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计算可解锁额
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
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
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
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法
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
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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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
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
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
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
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
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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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的行
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
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
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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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
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
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
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
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
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
买卖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将其所
持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收回
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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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
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
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
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
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公
司原《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同时废止。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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