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业务管理制度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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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理财业务产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
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
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国家政
策允许及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增
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
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低风险的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
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理财工具的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
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理财业务交易。未
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进行理财交易业务。
第二章 理财业务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
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用于理财业务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
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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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进行理财业务,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应当选择资信
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
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
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 公司进行理财业务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
权限、决策程序、风险防控及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
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七条 理财业务应选择风险可控类理财产品,考虑适度分散,
并与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避免因投资过于集中而加大市场风险和流
动性风险。
第八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其投资产品
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投资的产品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
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
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理财业务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
理财业务范围内进行理财业务。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
理财业务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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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一)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二)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理财事项,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
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理财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
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最高额度内,
由公司总经理确定具体运作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向非关联人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
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九条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
准,并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已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章 理财业务实施与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必须建立投资理财信息保密机制,确保在人员、
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是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责任部门,
负责理财业务计划的拟定、具体理财方案的制定、理财业务的经办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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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管理、理财业务的财务核算、理财业务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工
作。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为理财业务事项的监督部门,负责对理财
业务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
理财业务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理财业务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
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
第十六条 投资理财必须以公司自身名义进行,并由专人负责投
资理财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严禁出借投资理
财账户,严禁使用其他投资账户或进行账外投资。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受托人相关工作人员须对理财业
务事项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
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财务部、审计部有权对理财
业务事项开展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或较大风险
因素,应立即向董事会汇报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公司利益
不受损失。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的规定,对理财业务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
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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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理财业务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理财业务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期限等;
(二)理财业务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理财业务对公司的影响;
(五)理财业务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 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
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
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
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
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
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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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
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
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理财业务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理财业务事项的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本制度的修
订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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